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966號
KSDV,101,司促,48966,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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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96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陳秋椅

債 務 人 黃來春

債 務 人 陳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捌佰參拾壹萬參仟肆
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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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