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957號
KSDV,101,司促,48957,201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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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957號
債 權 人 張瀞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鯤賀陳宜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退
票日為101年6月4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有書
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林鯤賀陳宜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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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