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749號
KSDV,101,司促,48749,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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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74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康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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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康傳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9,297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094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446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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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