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688號
KSDV,101,司促,48688,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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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688號
債 權 人 金全統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懋企業有限公司邱紳箎(原名: 邱明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金全統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於聲請
狀增列之。
二、債務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73420575號函核
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債務人翔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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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