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38號原 告 李家銘訴訟代理人 陳靚 張郁璇被 告 劉世文(1)被 告 彭汝瑄被 告 彭素雲被 告 卓遵智被 告 林如吟被 告 江柏益被 告 劉學職被 告 謝尚明 (劉謝玉嬌、謝劉桂欗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謝尚達 (劉謝玉嬌、謝劉桂欗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袁芳勇 (兼袁明鈴監護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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