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161號
KSDV,101,司促,48161,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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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蔡函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272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3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27272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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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