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能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1,291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 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00 00000、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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