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1016號
CLEV,100,壢簡,1016,20170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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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靚   住同上
      張郁璇  住同上
被   告 袁明鈴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
            段00巷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袁明鈴之監護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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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