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64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董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董光庭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141元整。(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60元整。(三)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49,14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