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542號
KSDV,101,司促,47542,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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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54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林泰旭

債 務 人 王美玲

一、債務人林泰旭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伍拾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
由債務人王美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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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