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396號
KSDV,101,司促,47396,201210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9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鄭哲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哲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0,120元整。(二)利息計
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77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0,12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