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394號
KSDV,101,司促,47394,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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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9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昌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昌俊雄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6,473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63元整。(三)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26,47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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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