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宋宥婕
債 務 人 宋信平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宋宥婕即宋容恒於民國97年11月至98年04月間
邀同債務人宋信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536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宋宥婕即宋容恒自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宋
信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731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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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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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宋信平、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2536 │宥婕即宋容│5月23日起 │ │ │
│ │元 │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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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信平、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536 │宥婕即宋容│6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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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