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芳如
債 務 人 吳躍賢
債 務 人 吳洪秀瓊
一、債務人吳芳如、吳洪秀瓊、吳躍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吳芳如於民國92年12月至94年5月間邀同債務
人吳躍賢、吳洪秀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4,965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芳如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躍賢、吳洪秀瓊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芳如、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4965 │洪秀瓊、吳│5月01日起 │ │ │
│ │元 │躍賢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芳如、吳│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965 │洪秀瓊、吳│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躍賢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