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257號
KSDV,101,司促,47257,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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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2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史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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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