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092號
KSDV,101,司促,47092,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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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092號
債 權 人 高光明

債 務 人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李淑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李淑音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淑音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李淑音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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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