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037號
KSDV,101,司促,47037,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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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0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羅永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以每月
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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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