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8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應就遺產管理範圍
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伍萬叁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