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19號
債 權 人 朱進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益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其中新台幣6,000元之依據。(依債權人聲請
狀請求原因事實一、二,僅分別有新台幣90,000元之記載)
二、提出債務人張益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