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35號
KSDV,101,司,35,201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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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 理 人 陳秀英
相 對 人 勝盈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選派清算人「孫志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孫志鴻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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