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3號
KSDV,101,勞訴,3,201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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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建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海中鮮飲食店

法定代理人 杜國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206,58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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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