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李依年律師 薛憲聰 呂帆風被 告 呂振茂被 告 陳吉被 告 葉邱妹訴訟代理人 葉玉筆被 告 張伊雯被 告 王鳳蘭被 告 許秋華被 告 吳朝賀被 告 鄒陳玉杏訴訟代理人 鄒靜修被 告 王秀道被 告 應美鳳被 告 王進興被 告 蔡春被 告 吳禺嫺被 告 莊天成被 告 許李淑嬌被 告 張清和被 告 李晉旺被 告 徐習聖訴訟代理人 張榛芸被 告 蔡吳菊被 告 顏春木被 告 邱金祿被 告 陳華山被 告 吳寶珍被 告 洪萬預訴訟代理人 洪清義被 告 石陳四訴訟代理人 石燕貞被 告 李宏志被 告 李五龍被 告 涂邱日蜂被 告 黃吳連兼訴訟代理人吳和源被 告 黃啟清訴訟代理人 黃明嘉被 告 郭銘偉訴訟代理人 郭金美被 告 方飛英訴訟代理人 卓明遠被 告 蔡永康被 告 蔡美雅被 告 蔡美華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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