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37號
KSDV,100,訴,1537,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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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蔡鴻文


被上訴人 黃智容
林杏雪
倪雅玫
倪秀桂
周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9 月2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78,942 元(見本院卷第
202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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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