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游輝燃
被上訴人 黃寅太郎
黃金次郎
王黃桂花
陳黃金對
黃文賓
黃順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寅太郎等6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800 元,應
繳裁判費11,4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