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111號
KSDV,100,司執消債更,111,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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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江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賴永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不得逾六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 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 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裁 定自100年6月7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查聲請人未婚 ,名下無財產,住在父母親家,但須負擔父母之水、電、瓦 斯、稅捐等費用代替租金支出。次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建一 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0年度扣繳憑單所示,其平 均月薪為新台幣(下同)25208元,惟依據聲請人101年1月 至9月份薪資單計算,於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後,平均可支 配收入為36401元,明顯較高,本院認宜以此金額認定收入 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以上並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至9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0年度扣繳憑單、薪資單等,債 務人101年8月28日言詞陳述筆錄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220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 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0000000元 ,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此 外,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公司仍持續因先前之強 制執行程序扣押薪資,此部分之金額共計130000元已解送本 院,聲請人同意列入附表所示更生方案「補充清償」一欄, 分配予債權人,此部分於裁定確定後由本院代為發款分配。 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36401元,而聲請人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參酌101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 費標準為11890元,於扣除上開生活費11890元後,債務人所 提每月還款2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 分之4用於清償,雖非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惟依據上揭辦 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之規定, 已符合新法盡力清償之標準,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 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以附表所示各 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



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補充清償│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18.26% │ 4017 │ 23738 │
├──────────┼──────┼─────┼─────┼────┤
│萬泰商業銀行 │ 71924 │ 1.24% │ 273 │ 161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23889 │ 14.2% │ 3124 │ 1846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25231 │ 5.61% │ 1234 │ 7293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464745 │ 8.01% │ 1762 │ 1041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11849 │ 7.10% │ 1562 │ 9230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293046 │ 5.05% │ 1111 │ 6565 │
├──────────┼──────┼─────┼─────┼────┤
賴永宗 │ 0000000 │ 40.53% │ 8917 │ 52689 │
├──────────┼──────┼─────┼─────┼────┤
│債權總額 │5,801,469 │每期金額 │ 22,000 │130,000 │
├──────────┼──────┼─────┼─────┴────┤
│清償成數 │ 29.54% │清償總額 │ 1,71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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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