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37號
KSDM,101,訴,437,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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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11914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家鴻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家鴻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 實際繳納,不可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與林 旭仁(通緝中)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 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籌設高雄市○○區○○ ○路○○號○○樓之○○並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並鴻公司 ),隨即由林旭仁於民國91年7月8日,以不詳方式借調資金 後,陸續以鄭家鴻名義轉入及以現金存入共計新臺幣(下同 )440萬元及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現金存入60萬元,合計 500 萬元至以鄭家鴻名義開立之並鴻公司籌備處亞太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元大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充 作已收足股款之證明,使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於同年月9日, 製作不實之並鴻公司500萬元之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後,再委由不知情之李善餘會計師簽章製作並鴻公司設立 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旋於同年月10日,將前開並鴻公司 籌備處帳戶內之500萬元轉回以鄭家鴻名義開立之元大銀行 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分別轉出270萬元 、230萬元至不詳帳戶。嗣林旭仁檢附上開查核報告書、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存摺存款對帳單、存摺等 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表明並鴻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 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98年1月1日起改名為經濟發展局)申 請並鴻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就上開表明已 收足股款之文件為審查而認形式要件已具備,依其申請准予 於同年月19日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二、鄭家鴻完成上開並鴻公司設立登記擔任負責人後,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並鴻公司92年1 月間起至94年 8 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與並鴻公司實質負責人林旭 仁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 意聯絡,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 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一並鴻公司之統一發票共150 紙,虛 偽填載附表一所示銷售金額共3,032 萬4,333 元,作為並鴻 公司之銷售貨物憑證,由林旭仁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3家營 業人,使如附表一編號1、2、4至9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 使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幫 助逃漏如同附表一編號1、2、4至9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稅稅額 83萬7,42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 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家鴻(下稱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 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 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 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歐春 園(偵二卷第27至31頁)、王志敏(偵二卷第27至31之1頁 )、姚欣蓉(檢察事務官資料二卷第422 頁)於偵查所證相 符,並有附表二所示之書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 布,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且按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 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比較



新舊法如下:
㈠刑法部分:
⒈刑法第31條第1 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 ,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 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 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 唆或幫助者,雖無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 其刑」,其所增訂之但書「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
⒉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之規定,已由原規定「1 元( 銀元)以上」變更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最低罰金刑處罰之標準,以舊 法較有利於被告。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加重者, 僅加重其最高度。修正後同法第67條則規定:罰金加重者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 正前刑法第68 條 之規定對於被告較屬有利。
⒊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係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依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 為100 倍折算1 日。則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200 、300 元折算1 日,經 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600 、900 元折算為 1 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以修正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 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
⒌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 於刑法修正時予以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 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



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 有利,本件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 之規定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⒍綜合修正前、後之前揭條文,經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之刑 法規定處斷。另95年7 月1 日生效實施之刑法第28條就共 同正犯之範圍雖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然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對 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惟本案尚有前述其他為 新、舊法之比較後而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之情形,則關於 共同正犯之規定亦應同整體適用之(最高法院97年第2 次 刑庭會議決議可參)。
㈡特別法部分: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修正前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修正後之「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 修正前後法律,修正前之刑罰較輕,修正後之法律對行為人 並非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 法。
四、論罪科刑: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既為獨立犯 罪之規定,即有共同正犯之適用,且不再適用刑法第30條第 2 項幫助犯減輕其刑之規定。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 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自屬會計憑證之一 種;而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 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 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 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著有意旨可 資參照。且按諸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 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而 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課稅,虛設行號係以買賣統一 發票為業,實際上並無商品之買賣,亦即無營業行為之事實 ,無從課徵營業稅,自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 度臺上字第417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附表一編號3 之 明璟企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10之進弘貿易有限公司、附 表一編號11之鑫禾資訊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12之士恒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13之芠弘企業有限公司係虛設行



號等節,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資料一卷第4 至13頁) 在卷可佐。從而,並鴻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3、10至13所 示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3、10至13所示營業人 ,被告除應成立前開有罪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外,別 無成立幫助如附表一編號3、10至13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之餘地。
㈡本件核被告所為,就事實一部份,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 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及李善餘會計師為事實一之 犯行,係間接正犯;就事實二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就事實二附表二編號1、2、4至9部分,另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違反公司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與林旭仁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二違反商 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部分,其有商業負責人身分,與林旭 仁雖無商業負責人身分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 第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亦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上開 所涉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其犯罪構成 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處斷(最 高法院9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先後所犯 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 ;先後多次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間;分別行為緊接,手法相 近,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各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各 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 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修正前牽連犯 規定,從一重依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處斷。其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 被告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 繳納,不可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以虛開發 票之方式幫助逃漏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正確、公 平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於審理時坦承犯行、頗表 悔意、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及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業經於96年7月4日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依該條 例第16條規定,自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本件所犯之罪犯 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 減刑之情形,均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 宣告刑2分之1,並均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行 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諭 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4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一: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開立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 │之營業人名稱│期 間 │ │ │ │
├──┼──────┼─────┼──┼──────┼─────┤
│ 1 │霈澤實業股份│93年1月~ │ 18 │1,014萬1,410│50萬7,071 │
│ │有限公司 │94年2月 │ │元 │元 │
├──┼──────┼─────┼──┼──────┼─────┤
│ 2 │強太企業有限│92年5~6月│ 1 │32萬7,600元 │1萬6,380元│
│ │公司 │ │ │ │ │
├──┼──────┼─────┼──┼──────┼─────┤




│ 3 │明璟企業有限│94年7~8月│ 28 │320萬3,000元│16萬150元 │
│ │公司 │ │ │ │ │
├──┼──────┼─────┼──┼──────┼─────┤
│ 4 │泰強科技股份│92年5~10 │ 8 │197萬4,000元│9萬8,700元│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5 │田雨科技股份│92年3~4月│ 3 │100萬元 │5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普晙股份有限│92年1~2月│ 5 │316萬1,000元│15萬8,050 │
│ │公司 │ │ │ │元 │
├──┼──────┼─────┼──┼──────┼─────┤
│ 7 │興達九九商行│93年5~6月│ 1 │4萬7,619元 │2,381元 │
├──┼──────┼─────┼──┼──────┼─────┤
│ 8 │一百旺商號 │93年5~6月│ 1 │3萬8,095元 │1,905元 │
├──┼──────┼─────┼──┼──────┼─────┤
│ 9 │其他(含二聯│92年1月~ │ 3 │5萬8,809元 │2,941元 │
│ │式發票金額)│94年8月 │ │ │ │
├──┼──────┼─────┼──┼──────┼─────┤
│ 10 │進弘貿易有限│93年7~8月│ 1 │3萬元 │1500元 │
│ │公司 │ │ │ │ │
├──┼──────┼─────┼──┼──────┼─────┤
│ 11 │鑫禾資訊有限│92年7~10 │ 10 │275萬7,500元│13萬7,875 │
│ │公司 │月 │ │ │元 │
├──┼──────┼─────┼──┼──────┼─────┤
│ 12 │士恒資訊股份│93年3~4月│ 9 │178萬2,000元│8萬9,1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13 │芠弘企業有限│92年11月~│ 62 │580萬3,300元│29萬166元 │
│ │公司 │94年6月 │ │ │ │
├──┴──────┴─────┼──┼──────┼─────┤
│ 合 計 │ 150│3032萬4333元│151萬6219 │
│ │ │ │元 │
├───────────────┼──┼──────┼─────┤
│編號1、2、4至9合計 │ 40│1674萬8533元│83萬7428元│
│進項營業人實際逃漏之稅捐金額 │ │ │ │
└───────────────┴──┴──────┴─────┘
附表二:
┌──┬─────────┬────────────────┬────────┐
│編號│證據名稱 │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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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公司名稱:並鴻實業有限公司 │偵一卷第36頁 │
│ │資料查詢 │代表人:鄭家鴻 │ │
│ │ │核准設立日期:91.7.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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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條件:Z000000000 │偵一卷第31-32頁 │
│ │ │入出境日期: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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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並鴻公司開立發票明│日期:92年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4-13頁│
│ │細暨發票查核名單 │ │ │
├──┼─────────┼────────────────┼────────┤
│4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涉案期間:92年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14-14 │
│ │單 │ │之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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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並鴻公司涉嫌取得及│ │資料一卷第15-16 │
│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 │頁 │
│ │細表 │ │ │
├──┼─────────┼────────────────┼────────┤
│6 │並鴻公司91-94年交 │ │資料一卷第17頁 │
│ │易流程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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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並鴻公司92-94年申 │ │資料一卷第18-20 │
│ │報書彙整 │ │頁 │
├──┼─────────┼────────────────┼────────┤
│8 │營業人(並鴻公司)銷│分別所屬年份: │資料一卷第21-36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6│92年2月、92年4月、92年6月、92年8│頁 │
│ │份 │月、92年10月、92年12月、93年2月 │ │
│ │ │、93年4月、93年6月、93年8月、93 │ │
│ │ │年10月、93年12月、94年2月、94 年│ │
│ │ │4月、94年6月、94年8月 │ │
├──┼─────────┼────────────────┼────────┤
│9 │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營業人:並鴻公司 │資料一卷第37-38 │
│ │詢 │發票年月:92年2月-94年8月 │頁 │
├──┼─────────┼────────────────┼────────┤
│10 │營業人(並鴻公司)進│查核期間:91年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39-44 │
│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頁 │
│ │細表(進項來源) │ │ │
├──┼─────────┼────────────────┼────────┤
│11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營業人:並鴻公司 │資料一卷第45-46 │
│ │表 │交易對象公司:霈澤公司 │頁 │




│ │ │資料所屬年月:91年11月-92年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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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霈澤公司 │資料一卷第47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QV00000000) │ │ │
├──┼─────────┼────────────────┼────────┤
│13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霈澤公司 │資料一卷第48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QV00000000) │ │ │
├──┼─────────┼────────────────┼────────┤
│14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霈澤公司 │資料一卷第49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QV00000000) │ │ │
├──┼─────────┼────────────────┼────────┤
│15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營業人:並鴻公司 │資料一卷第50-51 │
│ │表 │交易對象公司:大淳興業公司 │頁 │
│ │ │資料所屬年月:94年4月-94年6月 │ │
├──┼─────────┼────────────────┼────────┤
│16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大淳興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52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EU00000000) │ │ │
├──┼─────────┼────────────────┼────────┤
│17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大淳興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53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EU00000000) │ │ │
├──┼─────────┼────────────────┼────────┤
│18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大淳興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54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EU00000000) │ │ │
├──┼─────────┼────────────────┼────────┤
│19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大淳興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55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EU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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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營業人:並鴻公司 │資料一卷第56-57 │
│ │表 │交易對象公司:進弘貿易公司 │頁 │
│ │ │資料所屬年月:93年5月-94年7月 │ │
├──┼─────────┼────────────────┼────────┤
│21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進弘貿易公司 │資料一卷第58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ZW00000000) │ │ │
├──┼─────────┼────────────────┼────────┤
│22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進弘貿易公司 │資料一卷第59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ZW00000000) │ │ │
├──┼─────────┼────────────────┼────────┤
│23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售人:進弘貿易公司 │資料一卷第60頁 │
│ │-逐筆發票明細 │買受人:並鴻公司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ZW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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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營業人(並鴻公司)進│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61-63 │
│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頁 │
│ │細表(銷項去路) │ │ │
├──┼─────────┼────────────────┼────────┤
│25 │營業人(泰瑞家電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64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26 │營業人(霈澤實業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65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27 │營業人(強太企業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66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28 │營業人(明暻企業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67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29 │營業人(泰強科技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68頁 │
│ │司)進銷項交易對象 │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30 │營業人(田雨科技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69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31 │營業人(進弘貿易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70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32 │營業人(鑫禾資訊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71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33 │營業人(普晙公司)進│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72頁 │
│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細表(銷項去路) │ │ │
├──┼─────────┼────────────────┼────────┤
│34 │營業人(士桓資訊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73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35 │營業人(芠弘企業公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74頁 │
│ │司) 進銷項交易對象│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36 │營業人(興達九九商 │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75頁 │
│ │行)進銷項交易對象 │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 │ │
│ │路) │ │ │
├──┼─────────┼────────────────┼────────┤
│37 │營業人(一百旺商號)│查核期間:91年11月-94年8月 │資料一卷第76頁 │
│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交易對象:並鴻公司 │ │
│ │明細表(銷項去路) │ │ │
├──┼─────────┼────────────────┼────────┤
│38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營業人:並鴻公司 │資料一卷第77-81 │
│ │表 │資料期間:92年1月-92年12月 │頁 │
├──┼─────────┼────────────────┼────────┤
│39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營業人:並鴻公司 │資料一卷第82-92 │
│ │表 │資料期間:93年1月-93年12月 │頁 │
├──┼─────────┼────────────────┼────────┤
│4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營業人:並鴻公司 │資料一卷第93-97 │
│ │表 │資料期間:94年1月-94年12月 │頁 │
├──┼─────────┼────────────────┼────────┤
│41 │(並鴻公司)營業稅91│進貨對象:霈澤公司 │資料一卷第98頁 │
│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 │ │ │
│ │來源明細排名前50名│ │ │
├──┼─────────┼────────────────┼────────┤
│42 │(並鴻公司)營業稅92│進貨對象:禾龍、忠安科技、博伸科 │資料一卷第99頁 │
│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 │技、霈澤公司 │ │
│ │來源明細排名前50名│ │ │
├──┼─────────┼────────────────┼────────┤
│43 │(並鴻公司)營業稅92│銷售對象:普晙、鑫禾、泰強科技、 │資料一卷第100頁 │
│ │年度資料查詢-銷項 │芠弘、田雨科技公司 │ │
│ │去路明細排名前50名│ │ │
├──┼─────────┼────────────────┼────────┤
│44 │(並鴻公司)營業稅93│進貨對象:進弘貿易、禾龍、金腦科 │資料一卷第101頁 │
│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 │技、古典科技公司 │ │
│ │來源明細排名前50名│ │ │
├──┼─────────┼────────────────┼────────┤
│45 │(並鴻公司)營業稅93│銷售對象:霈澤、芠弘、士桓資訊公 │資料一卷第102頁 │
│ │年度資料查詢-銷項 │司 │ │
│ │去路明細排名前50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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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並鴻公司)營業稅94│進貨對象:大淳興業、佰承國際興業 │資料一卷第103頁 │
│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 │、京彩國際、壹網行銷公司 │ │
│ │來源明細排名前50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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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並鴻公司)營業稅94│銷售對象:明暻企業、芠弘企業、霈 │資料一卷第104頁 │
│ │年度資料查詢-銷項 │澤實業公司 │ │
│ │去路明細排名前50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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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人名稱:並鴻實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105頁 │
│ │作業 │異動事項:撤銷登記 │ │
│ │ │異動日期:95.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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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人名稱:並鴻實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107頁 │
│ │作業 │異動事項: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 │
│ │ │異動日期:94.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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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人名稱:並鴻實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108頁 │
│ │作業 │異動事項:擅自歇業申請復業 │ │
│ │ │異動日期:93.6.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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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人名稱:並鴻實業公司 │資料一卷第109頁 │
│ │作業 │異動事項: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 │
│ │ │異動日期:93.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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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禾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芠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