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鵬元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蘇鵬元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 字第2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扣得吸食器 1 組,經送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 禁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 紙可佐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蘇鵬元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8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 偵緝字第2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 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前開案件所扣得之吸食器1 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101 年3 月27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 )1 份可 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 違禁物無訛。該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 組,衡情與 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 品整體同視,依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