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嘉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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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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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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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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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101.01.10 │100.04.10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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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25號 │撤緩毒偵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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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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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
│最 後│ │640號 │1359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1.03.30 │101.06.28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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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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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 │640號 │1359號 │ │
│確 定├──┼────────┼────────┼────────┤
│ │判決│101.03.30 │101.06.28 │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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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
│備 註│執字第5900號 │執字第1036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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