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134號
KSDM,101,聲,4134,201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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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祥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101 年9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內關於「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均更正為「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 號欄內關於「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之記載,顯然 錯誤,均應更正為「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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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