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紀煊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0 年度偵字第31338 、32624 、32905 、33199 、34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紀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紀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 犯罪(見院二卷第96、9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