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3105號
KSDM,101,審訴,3105,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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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3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森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3379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7號),本院
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
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
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
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記官 葉姿敏
    通 譯 陳亮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黃森松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森松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 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 保護管束,於88年8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即90年 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聲請強制戒治,起 訴部分經法院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另於98年間 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處 有期徒刑3月、9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為11月,於99年8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 其未戒除毒癮,(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0年7月30日18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63號 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 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7月30日18時35分許為警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 所,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100年7月30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131號前, 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得知其係毒品列管人口,並徵其同 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三)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101年4月19日13時2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 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4月19日13時許,為警至高雄 市旗山區八方資源回收場查贓時,因其形跡可疑且發現其手 臂之明顯針孔痕跡而查獲,並徵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 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葉姿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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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