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朝華
林峰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0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朝華、林峰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嗣被告2 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皆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