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
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
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及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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