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2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鵬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260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744號), 嗣經檢察官
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
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下午4時
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俊宏
書記官 楊明月
通 譯 徐雲龍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郭鵬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郭鵬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 民國92年8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7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施用第一級毒品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處有期 徒刑8月確定, 於96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1年6月8日20時許 ,在高雄市鳳山區○○○路639巷47號住處, 以將海洛因摻 入針筒摻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