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2055號
KSDM,101,審訴,2055,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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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62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錦煌係中國台商,在大陸地區廈門市經營 旅行社事業,應知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 內外匯兌業務,竟基於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96年7 月間起至98年3 月間止,提供自己申請開立 之華南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 稱華南銀行),並受其等客戶委託,兌換新臺幣及人民幣。 兌換方式為先計算出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分別依: ㈠在大陸地區經商之客戶如有人民幣之需求,可在臺灣地區 將新臺幣匯入李錦煌所有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後,待李錦煌確 認款項收取無誤後,在大陸地區交付人民幣予其客戶;㈡在 大陸地區經商之客戶如有新臺幣之需求,可在大陸地區將人 民幣交付後,由李錦煌以傳真通知在臺灣地區之不詳人員, 再由該人將新臺幣款項以轉帳方式,自李錦煌所有前揭華南 銀行帳戶匯入客戶所指定之臺灣地區受款人帳戶內(詳如附 表所示)。因認被告李錦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 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 處罰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 第1 項、第304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 第83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檢察官於101 年7 月9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時,被告設籍 在臺中市○里區○○○路12號,且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分 別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從96 年7 月起至本案被起訴時止,伊都不曾住過高雄,伊先前在 偵查中所留之高雄地址,實為其女兒住處,留該地址目的只 是為收受文件方便,伊實際上不曾住過高雄等語(見本院10



1 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卷《下稱審訴卷》第23頁反面),足 認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之高 雄地區。
㈡依上開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形式上觀之,公訴意旨㈠所指 犯罪模式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至27所示部分,第三人李珅旭 係在臺灣地區某處,透過李珅旭開立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 興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新臺幣匯入被告開 立於臺中市之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再由被告在大陸地區交 付等值人民幣予該客戶。而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示之交易 ,第三人李珅旭或其委託之人係在位於臺北市○○○路363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機號00000000號自動櫃員機(嗣機號 更改為00000000號)進行該筆交易之操作,另起訴書附表編 號26至27所示之2 筆交易,則是經由網路銀行操作等情,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 年8 月21日中信銀00000000007611號 函及所附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表、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另依現存卷證,並無證據證明前揭2 筆經由網路銀行所進行之交易,操作人係在高雄地區○○○ 路進行。從而,應認上開三筆匯兌之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 之高雄地區。
㈢又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犯罪模式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4所 示部分,被告係在大陸地區收受客戶交付之人民幣後,再指 示臺灣地區之某不詳人員,在臺灣地區某處將等值之新臺幣 匯入客戶指定之帳戶內。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敘明該受 被告指示之不詳人員係在臺灣地區何處進行匯款行為,而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將人民幣換成新臺幣部分,客人都是 在大陸將人民幣交給伊公司的小姐,再由伊公司的小姐在大 陸上網操作臺灣的帳戶(應指被告前揭華南銀行帳戶),經 由網路將等值的新臺幣轉帳給客戶,這些行為都在大陸完成 等語(見審訴卷第23頁反面)。而經本院函詢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之結果,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交 易,確均經由網路轉帳之方式完成交易乙節,業據該公司以 101 年8 月16日營清字第1010026819號函覆本院明確(見審 訴卷第29頁),核與被告供稱:該等交易係經由網路轉帳方 式完成等語相符。參以依現存卷證,並無證據證明經由網路 操作此部分匯款交易之人係在高雄地區○○○路進行,是亦 應認此部分匯兌之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之高雄地區。 ㈣依上所述,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均在臺中地區,犯罪 地包含臺北市及大陸地區,均非在高雄地區。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住居所、所在地、犯罪地,均非在本院 管轄區域內,是本院應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公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 轄錯誤之判決,並因本院考量被告目前住所地在臺中市,為 被告應訊之便利,爰將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
│編號│兌換日期│匯款銀行帳戶│匯款人│收款銀行帳戶│匯款金額即│兌換需求│兌換目的│
│ │即兌換日│ │ │ │兌換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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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7.12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歐維明之彰化│64萬5000元│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 │
├──┼────┼──────┼───┼──────┼─────┼────┼────┤
│2 │97.1.22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歐維明之彰化│65萬5500元│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 │
├──┼────┼──────┼───┼──────┼─────┼────┼────┤
│3 │97.4.24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歐維明之彰化│63萬9000元│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 │
├──┼────┼──────┼───┼──────┼─────┼────┼────┤
│4 │97.5.14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歐維明之彰化│64萬5000元│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 │
├──┼────┼──────┼───┼──────┼─────┼────┼────┤
│5 │97.7.15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歐維明之彰化│60萬6735元│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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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8.7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蔡政達之彰化│100萬元 │兌換新臺│取回中國│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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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8.7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施郁芳之彰化│100萬元 │兌換新臺│取回中國│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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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8.8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余昭瑢之彰化│114萬1900 │兌換新臺│取回中國│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元 │幣 │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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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8.8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蔡榮貴之彰化│100萬元 │兌換新臺│取回中國│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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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6.9.5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蔡政達之彰化│100萬元 │兌換新臺│取回中國│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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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6.9.5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施郁芳之彰化│100萬元 │兌換新臺│取回中國│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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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6.11.12│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130萬500元│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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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3.14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10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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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8.29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20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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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10.8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109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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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7.10.8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91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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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7.12.2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20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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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8.1.9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20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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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8.1.13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20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
│20 │98.3.4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協能公司之中│20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國信託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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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7.12.11│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邱玉書之彰化│20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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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6.11.1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張馨藝之彰化│103萬2500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 │元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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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7.2.1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張馨藝之彰化│150萬元 │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 │ │幣 │ │
├──┼────┼──────┼───┼──────┼─────┼────┼────┤
│24 │97.2.1 │李錦煌之華南│李錦煌張馨藝之彰化│47萬1000元│兌換新臺│收取貨款│
│ │ │銀行帳戶 │ │銀行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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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6.7.17 │李珅旭之中國│李珅旭李錦煌之華南│66萬6667元│兌換人民│投資中國│
│ │ │信託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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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6.10.9 │李珅旭之中國│李珅旭李錦煌之華南│89萬6000元│兌換人民│投資中國│
│ │ │信託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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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6.11.12│李珅旭之中國│李珅旭李錦煌之華南│45萬元 │兌換人民│投資中國│
│ │ │信託帳戶 │ │銀行帳戶 │ │幣 │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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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