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簡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福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01 年
度交簡字第2891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字第1669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 無不當,應予維持(詳下述),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 書事實、證據及理由等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檢察官及被告即上訴人施福 財均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傳聞證據,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 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 據亦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認均應有證據能力。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已坦承犯行,事後亦自責不已,目前 擔任臨時雜工,收入並不穩定,經濟狀況欠佳,母親年逾80 歲且罹患中風,生活無法自理,均由我負責照顧,原審科處 罰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非我1 次可籌得,請參酌刑法 第57條、59條之規定,撤銷原判決,予以從輕量刑等語。四、按關於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 賦與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 確對犯罪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且使被 害人或社會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罪人自暴自棄 ,難收悅服遷善之功。因此,現今法治國乃有罪刑相當原則 ,即衡量犯罪行為之罪質、不法內涵訂定法定刑之高低,法 官再以具體事實情況不同,確定應科處之刑度輕重。再按刑 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 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第1165號判
例要旨參照)。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本案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於飲用啤酒後,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 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復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 般道路,顯然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 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業 已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悔意,此有被告101 年7 月10日出具之刑事陳述意見狀1 份可佐,態度尚可,且 其前無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案件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兼衡被告酒精濃度超 過法定標準之程度,暨其自稱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資力、 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 ,量處罰金6 萬元,並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 算標準等節,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㈡被告雖以前詞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然原審既已慮及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及經濟貧寒等情,並盱衡其素行、犯罪情節 及所生之危險等節,而為科刑之判決,有如上述,是以就刑 法第57條有關本案之各項量刑標準均已妥予斟酌,即無違法 或不當之處,揆諸前開見解,自難據此為從輕量刑之理由。 至被告另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惟原審既已斟酌 其所指前情,並依刑法第57條為妥適之量刑,本院並審酌本 案犯罪並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因素,復無情 輕法重之情,參諸前開判例要旨,自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 用之餘地。
六、綜上所述,原審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被告猶 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