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4504號
KSDM,101,交簡,4504,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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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4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813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95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鴻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鴻煌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0年8月7日1 7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DIT-020號輕型機車,沿高雄市○ ○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萬丹路與萬丹路189 巷 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左轉萬丹路189巷,適有蔡黃冠秀騎乘車牌號碼ZXT-2 21號輕型機車,沿萬丹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該交岔路口, 突見上開狀況煞車不及,致其機車前車頭與黃鴻煌所騎乘之 上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蔡黃冠秀人車倒地,受有左 近端脛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黃鴻煌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僅知悉犯罪事實,尚不知犯罪人為何 人前,向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鴻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蔡黃冠秀於警詢及偵訊證述之情節一致(參偵卷 第頁至第11頁、第52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 1份、照片8張(偵卷第15頁至第26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又按「汽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考領有合格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對於上揭 規定自應知悉及遵守,且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憑,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未注意後方同向車道,適有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ZXT-221號 普通輕型機車,沿萬丹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該交岔路口, 未予禮讓即貿然左轉,因而發生車禍,致告訴人有上開之傷 害乙節,復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書1紙(偵卷第14頁)可佐,可見被告之行為顯有過失,與



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亦應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準此,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 被告於肇事後仍停留於案發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 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負責處理之員警自承係其 駕車發生前揭車禍,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有高雄市○○○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1 頁)在卷可佐,是被告此舉當認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駕車時本應注意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竟於上開路口未注 意其他車輛並小心同向來車,即逕自左轉而不慎與同向車道 由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發生撞擊,使告訴人受有上開所述之傷 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事 發後雖未與告訴人和解,惟係因賠償之金額雙方有所差距, 以致無法達成和解等情,有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1份 (見本院審交易卷第14頁)在卷可稽,並參以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大樓管理員 ,經濟狀況勉持等情,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至被告與告訴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01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501號),宜由其等循民事程序解決,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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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