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549號
KSDM,100,易,1549,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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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548號
                        第1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瑞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瑞弘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邱瑞弘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 罪嫌重大,且居無定所,並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 盜罪、詐欺取財罪等罪嫌仍屬重大,復參以被告前經本院3 次通緝到案,有本院100 年7 月12日、同年10月19日、101 年7 月31日通緝稿各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通緝 案件移送書1 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通緝案件 移送書2 份在卷可按,堪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是其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另審酌本案尚未審結,為保全被告得以進行後 續審判及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1 年11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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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