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225號
KSHV,101,上易,225,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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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陳麗品
兼訴訟代理 陳清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蔡政諺吳春宏李國祥及洪上正等間因
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除已繳11,400元外,其餘34,6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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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