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琳樺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參 加 人 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德商西門子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eter Loescher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說明:㈠系爭發電機之
供應設計安裝,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何?㈡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於87年1 月26日函知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策趕工時,
施工進度為系爭工程(即設計、建造、運載、安裝、測試及操作
維護訓練)之何階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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