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憲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憲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李憲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憲南業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3 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