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422號
KSHM,101,上訴,422,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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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0 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90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聖凱自民國95年5 月起至96年8 月止,擔任善興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村○○○街49號,於96年 7 月25日遷至高雄市苓雅區○○○路17巷29之4 號,下稱善 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於95年9 月25日至96年7 月24日 亦為善興公司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林聖凱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 實開立統一發票,亦明知善興公司自95年5 月起至96年8 月 止(起訴書附表已列有發票月份為95年5 月之不實統一發票 ,故起訴書記載始日為95年6 月,顯係誤載,應予更正)並 無實際銷貨予附表所示49家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於前開 所任商業負責人期間,接續以善興公司名義虛開內容不實之 如附表所示性質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334 張,合計銷售 額新臺幣2 億8583萬383 元,予附表所示49家公司行號,而 由附表編號1 至3 、9 、11至13、15至27、29至49等41家公 司行號,充當進項憑證,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憑 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因而幫助附表編號1 至3 、9 、11至 13、15至27 、29 至49等41家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所示之 營業稅額共計846 萬613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 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林聖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或 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林聖凱、檢 察官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明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原審100 年度重 訴字第27號卷第67頁、本院卷第48頁),且本院審酌卷內並 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 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也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 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聖凱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 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有這件事情,但是這不是我做的。 當時檢察官說如果叫那人來人家也不一定會承認,那時我剛 有一小孩出生,我也還在研究所唸書,所以我就承認,以為 會判輕一點,結果對我判刑1 年4 月,可能造成我研究所沒 有辦法繼續念下去。當時是因為我積欠郭銘菘錢,所有的公 司資料都是他拿走,我以為他辦理公司過戶,所以都不敢問 他,後來我有去查他已經將公司變更登記了等語。二、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101 年2 月2 日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原審卷第66頁反面),並經證人即善興公司95年5 月至95年9 月24日之登記負責人陳思錚(現改名陳佩箖,為 被告之妻,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偵查中陳述:對於林聖 凱所述,由我掛名負責人期間,善興公司實際都是林聖凱在 運作等情,沒有意見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他字第4309號卷宗,下稱他字卷第54頁)、證人即善興公司 會計林杏蓉於國稅局備詢時陳述:我約於95年底至96年3 月 任職期間,職稱雖為會計,但發票開立及公司帳務均由林聖 凱負責,我僅負責跑腿打雜等等語(財政部國稅局刑事案件 告發資料卷夾第一卷,下稱稅一卷第179 頁;其餘各卷同稱 以稅二至四卷,先予敘明)、於偵訊中結證稱:我擔任會計 期間,公司真正負責人是林聖凱處理,公司發票及帳目亦都 是他在處理等語(見他字卷第54頁至第56頁)、證人即受託 處理善興公司稅務事宜之白秋玉於國稅局備詢時陳述:我有 接受善興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公司發票請領及營業稅申報事宜 ,與我接洽的人為林雍善、統一發票購票證之請領及變更係 本人與林雍善聯絡後,由其或陪同負責人(如陳思錚)一起 前往稽徵單位辦理等語(見稅一卷第173 頁至第174 頁), 且被告前於96年7 月11日國稅局調查附表編號11銀馬科技有 限公司逃漏稅捐案件時亦坦稱:其為善興公司負責人,確有 開立附表編號11所示發票12張予銀馬公司等語(見稅二卷第 328 頁)明確,並有林聖凱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善興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訪問卡、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各1 份(見稅一卷第1- 81頁)在卷,及善興公司登記案卷1 卷可考,足認被告確為 善興公司負責人無訛。
㈡附表所示49家公司、行號未與善興公司有實際交易行為,卻 取得善興公司所虛開之如附表所示發票,而幫助除附表編號 4 、5 、6 、7 、8 、10、14、28等8 家公司行號以外之其 餘附表所示41家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各情 ,業經附表編號14、15、16、17 等 公司行號負責人於稅捐 機關訪談時陳述明確(見稅三卷第507 頁至第508 頁、第51 5 頁至第516 頁、第532 頁至第533 頁、第536 頁至第537 頁),並有附表編號13、14、15、17、18、19、20、40、44 、45、47、48公司行號承諾確有取得不實善興公司開立之統 一發票,部分更進而充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或經裁 罰、或自動補繳之各稅捐機關函文及所附承諾書或裁處書或 自動補報繳營業稅申請書(出處詳見附表「證據出處欄」所 載),及善興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善興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善興公司進銷交 易流程圖、善興公司之95及96年度申報書跨中心查詢作業、 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領用 統一發票商號查詢、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見稅一卷第81頁至第168 頁),且有附表所示49家公司、行 號各「證據出處欄」所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證據等資料( 詳細資料名稱及出處詳見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 參。
㈢至附表編號34、46、49公司負責人王智聖賴建豪羅安男 ,及附表編號35之公司會計楊惠淇、編號45達誠企業社委託 之人蔡佳龍雖於稅捐機關調查時陳稱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並非 虛偽交易等語(見稅三卷第736 頁至第737 頁、第750 頁至 第751 頁,稅四卷第886 頁至第887 頁、第944 頁至第945 頁),及附表編號30、31、32、33、34、35、46、49公司、 行號有提出同表所示統一發票之發票影本、或合約交易出貨 單、帳冊或存摺明細等影本資料,然其中編號46所示公司除 發票外,無法提供任何交易相關資料,且觀此部分公司行號 之營業項目或合約項目內容,明顯與善興公司登記之營業項 目不同,且支付貨款方式多以現金支付,亦與一般大筆貨款 商業交易常態有違,實違常情,而無可採,況被告亦已坦承 此部分統一發票均屬虛偽交易,是上開證據尚不足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㈣被告雖於本院時辯稱因積欠郭銘菘錢,所有的公司資料都是 郭銘崧拿走,我以為他辦理公司過戶,所以都不敢問他,後



來我有去查他已經將公司變更登記了等語。但證人郭銘菘於 本院101 年6 月12日審理時結證稱:附表這些發票是小高開 的,並不是我開的,也不是被告本人開的。小高這個人被告 林先生認識他,當初被告跟我有金錢往來,欠我一些貨款, 因為被告公司經營不是很好,約95年底、96年初,由我介紹 小高來承接被告公司業務,就我當時所知道他們之間互動不 好,公司是在6 月才過戶的,可能在中間過程不能在林先生 名下,所以小高有付我一筆錢,我就算了;我是銘亮科技公 司的負責人,附表49家公司之發票,不是我開的,應該是小 高開的,因為這些資料都是交給他,至於我確定小高有開的 是我(銘亮科技公司)的部分。小高從事貿易的,做IPO ,在還沒有過戶這段時間,所有公司的資料(公司大、小章 、執照、發票等相關過戶資料等)都交給小高,原審判決附 表所列發票,被告要開這些發票是有困難等語(見本院卷第 60頁至第61頁),證人郭銘崧雖證述附表所示之發票並非被 告所開立,亦非其所簽發,而係綽號「小高」所簽發等情, 但被告當初就是辯稱係郭銘崧所簽發,且「小高」究竟有無 此人?係何許人也?不得而知,另據被告於101 年8 月8 日 具狀稱:小高為高明志,但本名為許志利云云(見本院卷第 65頁),然本院傳訊證人許志利101 年8 月21日審理時並未 到庭,嗣經本院拘提亦未到案,故究竟附表所示之發票是否 為「小高」所簽發,亦無法證實。
㈤被告既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且於偵查中坦承有附表 之簽立發票,並供稱:我在96年農曆年前,將公司資料交給 「小王」,公司換成他經營等語(見他字卷第56頁),可見 被告究竟將公司資料交給何人,先後所述不一,且亦無法提 出確切證據證明其並未簽發附表所示之發票,足認被告於原 審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前開違反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犯 行,均堪認定。
三、按犯罪行為之處罰,除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即侵害性) 、違法性外,尚須具備有責性,故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 商業負責人,係指實際負責人而言,如僅為登記之負責人, 而未實際負責或參與商業業務之執行,尚非該條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判決理由參照)。 被告係民國95年5 月起至96年8 月止,係善興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且於95年9 月25日至96年7 月24日期間亦擔任善興公 司登記負責人(95年5 月至95年7 月24日登記負責人為不知 情之陳思錚、96年7 月25日起為不知情之楊水勝),自屬商



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 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 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99號 判決意旨參照)。
四、核被告林聖凱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指虛開附表所列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指幫助附表編號1 至 3 、9 、11至13、15至27、29至49等41家公司行號,逃漏附 表所列營業稅)。被告自95年5 月起至96年8 月止密集開立 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所示49家公司、行號充作 進項憑證使用,幫助附表編號1 至3 、9 、11至13、15至27 、29至49等41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之複數行為,觀諸時 間互有重疊、接連緊密,亦均侵害同種法益,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認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法 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僅各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之單純一罪。又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所謂之 「一行為」,固不能以主觀要素為標準,而應以犯罪構成要 件之客觀實行行為是否具有「同一性」為必要,為其判斷依 據,然此一相競合之構成要件實行行為,並不以「完全同一 」為必要,只要有「部分之同一性」,即足以成立想像競合 犯,故在第一個構成要件行為實行既遂後,行為終了前,復 實現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仍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被告就虛開 統一發票,提供公司行號而幫助逃漏稅捐,所犯商業會計法 71條1 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行為上雖非「完全同一」,然 已有部分行為同一性,在客觀上所犯罪構成要件之客觀實行 行為已具有「同一性」,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71條1 項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按接續犯性質實質上一罪,因僅給 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 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 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 生,已在新法施行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 刑基準日之後,不生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及適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理由、99年度台上字第7542號判決理 由參照),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 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 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及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 生效,而被告之接續行為終了已在各該新法施行及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之後,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即適用新法,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 適用,併此說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虛開附表編號4 、5 、6 、7 、8 、 10、14、28所示統一發票予附表編號4 、5 、6 、7 、8 、 10、14、28等8 家公司行號(此部分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供 該等公司行號充當進項憑證,進而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 稅時,憑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幫助上開公司、行號逃漏 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 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 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 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 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 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 利為目的,本身並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 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當無課徵營業稅餘地,不 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是縱虛開發票予虛設行號,亦無由以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責相 繩。
㈢經查:
⒈被告各虛開附表編號14、28所示統一發票予附表編號14樺 樹廣告工程行、編號28茂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然該等發 票未經附表編號14樺樹廣告工程行、編號28茂晶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分有財政部台北市 國稅局大安分局99年7 月2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90 200103號函1 份、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9年7 月9 日南 區國稅高縣三字第0990034652號函及承諾書在卷可參(見



稅三卷第630 頁、第507 頁),而無以此生逃漏營業稅結 果,故此部分與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不合。
⒉附表編號4 堃益工程有限公司、編號5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6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編號7 鑫揚昇有限公司 、編號8 蕾蒂揚企業有限公司、編號10安陽企業社,均屬 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有上開公司行號之營 業稅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參(詳附表所示 證據出處),揆諸前揭說明,虛設公司行號既無營業行為 ,當無課徵營業稅餘地,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故而被 告虛開發票予上述虛設公司行號之行為,自不成立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㈣此外,綜觀全案卷證,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公訴意旨 所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 行,本應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 罪,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判決就被告有罪部分,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罔顧賦稅公平,以前述開 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逃漏應納之營業稅捐,擾亂稅務 作業、危害稽徵公正,並虛簽發票張數達334 張之多,幫助 逃漏營業稅捐公司、行號家數眾多,且所幫助逃漏營業稅額 甚高,所生危害程度重大,所為確屬不該,惟念其犯後於本 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知所悔悟,態度非劣,復兼衡被告犯 後已然就職(貨物運送)、持續進修(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 技大學碩士專班)、家庭生活(已婚、育有子女)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原判決就被告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有該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原應另為無罪之諭知,然 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 法核無違誤,所處之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 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銷售對象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實際逃漏 │ 證據出處 │
│ │ │ │ │ │ 營業稅額 │ │
├──┼─────┼────┼─────┼──────┼──────┼───────────┤
│ 1 │興昌發工程│96年1月 │RU00000000│86萬9000元 │4萬3450元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有限公司 ├────┼─────┼──────┼──────┤ 作業 │
│ │ │96年1月 │RU00000000│132萬8000元 │6萬6400元 │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1月 │RU00000000│87萬7000元 │4萬3850元 │ 去路)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1月 │RU00000000│46萬2000元 │2萬3100元 │ 單 │
│ │ ├────┼─────┼──────┼──────┤(稅一卷第159 至160 頁│
│ │ │96年3月 │SU00000000│185萬7000元 │9萬2850元 │、稅二卷第342至344頁)│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197萬9200元 │9萬896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247萬3550元 │12萬3678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87萬1800元 │9萬359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90萬2100元 │9萬5105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15萬1400元 │5萬757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14萬8850元 │5萬7443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87萬5000元 │4萬375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07萬3800元 │5萬369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82萬7000元 │4萬135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87萬2000元 │4萬36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71萬6000元 │8萬58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3萬6000元 │3萬68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34萬5500元 │6萬7275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91萬8000元 │4萬59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25萬1900元 │6萬2595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2萬5000元 │3萬625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62萬7250元 │3萬1363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45萬6000元 │7萬28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03萬元 │5萬15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62萬5000元 │8萬125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55萬2000元 │2萬76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240萬元 │12萬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41萬元 │2萬5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67萬8000元 │3萬3900元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29張│3503萬8350元│175萬1919 元│ │
├──┼─────┼────┬─────┼──────┼──────┼───────────┤
│ 2 │興昇陽科技│96年7月 │UU00000000│164萬2000元 │8萬2100元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工程有限公├────┼─────┼──────┼──────┤ 作業 │
│ │司 │96年7月 │UU00000000│172萬4900元 │8萬6245元 │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85萬7400元 │9萬2870元 │ 去路)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76萬8500元 │8萬8425元 │ 單 │
│ │ ├────┼─────┼──────┼──────┤(稅一卷第145 頁、稅二│
│ │ │96年7月 │UU00000000│168萬9700元 │8萬4485元 │卷第383 至393 頁)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88萬6400元 │9萬432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76萬4700元 │8萬8235元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7張 │1233萬3600元│61萬6680元 │ │
├──┼─────┼────┬─────┼──────┼──────┼───────────┤
│ 3 │辰邦實業有│96年3月 │SU00000000│101萬2100元 │5萬605元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限公司 ├────┼─────┼──────┼──────┤ 作業 │
│ │ │96年3月 │SU00000000│87萬3800元 │4萬3690元 │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3月 │SU00000000│64萬1800元 │3萬2090元 │ 去路)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88萬8000元 │9萬4400元 │ 單 │
│ │ ├────┼─────┼──────┼──────┤(稅一卷第160至161頁、│
│ │ │96年4月 │SU00000000│134萬元 │6萬7000元 │稅二卷第394至395頁)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97萬5000元 │9萬875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82萬5000元 │4萬125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17萬6000元 │5萬88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75萬6000元 │3萬78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85萬8000元 │4萬29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346萬5000元 │17萬325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40萬元 │7萬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34萬2000元 │1萬71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25萬9200元 │1萬296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41萬8070元 │2萬904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50萬2240元 │2萬5112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336萬元 │16萬80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531萬8050元 │26萬5903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235萬1300元 │11萬7565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95萬6220元 │9萬7811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35萬3710元 │6萬7686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16萬8000元 │5萬84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84萬1140元 │9萬2057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30萬1000元 │1萬505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206萬7600元 │10萬338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27萬55005元 │1萬3775元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26張│3772萬4730元│188萬623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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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堃益工程有│96年5月 │TU00000000│97萬8500元 │虛設公司,無│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限公司 ├────┼─────┼──────┤實際營業行為│ 作業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31萬5000元 │,不生逃漏營│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業稅捐問題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87萬8600元 │ │ 去路) │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32萬5600元 │ │ 單 │
│ │ ├────┼─────┼──────┤ │(稅一卷第149至150頁、│
│ │ │96年5月 │TU00000000│76萬8000元 │ │稅二卷第400至401頁)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74萬80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84萬28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52萬6900元 │ │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8張 │938萬3400元 │ │ │
├──┼─────┼────┬─────┼──────┼──────┼───────────┤
│ 5 │巨嵐企業有│96年5月 │TU00000000│80萬5400元 │虛設公司,無│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限公司 ├────┼─────┼──────┤實際營業行為│ 作業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8萬6500元 │,不生逃漏營│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業稅捐問題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80萬8400元 │ │ 去路) │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5萬9100元 │ │ 單 │
│ │ ├────┼─────┼──────┤ │(稅一卷第150 至151 頁│
│ │ │96年5月 │TU00000000│76萬2600元 │ │、稅二卷第418至420頁)│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68萬13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55萬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66萬30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38萬50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56萬50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78萬48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94萬635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26萬245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05萬8500元 │ │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48萬6500元 │ │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84萬元 │ │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32萬8200元 │ │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00萬4500元 │ │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25萬1000元 │ │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26萬6000元 │ │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50萬4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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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蕾蒂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揚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