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918號
SJEV,106,重簡,918,201708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18號
原   告 賴致良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被   告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