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18號原 告 賴致良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被 告 吳麗娟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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