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二二號
原 告 大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五R─一二八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件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與原告簽訂契約,租用五R─一二八號營業小客車 號牌二面及行照一件使用(俗稱靠行),並約定每月應給付靠行費用新台幣(下 同)一千八百元。詎被告自九十年四月起至同年九月止,積欠費用共計一萬零八 百元;且上開期間原告代墊燃料稅四千八百元,另被告向原告借款三萬元開立本 票一紙,迄未償還(以上合計四萬五千六百元)。原告已發函終止兩造間契約關 係,並限期清償四萬五千六百元債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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