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燈生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燈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下同)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40號核准 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4月28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