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71號
TNHM,101,聲,971,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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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崔立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立志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崔立志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 ,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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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