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一二號
原 告 邁得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肇光
送達代收人 謝松翰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零柒仟肆佰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肆仟叁
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
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
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
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
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