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505號
TNHM,101,上訴,505,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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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五0四號
               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五0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杜明忠
選任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黃雅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明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彭冀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
00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三0號中華民
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一一號、第一六三八七號、
一00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八號;追加案號:一0一年度偵字第
四四四號、第一一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杜明忠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再裁定強制戒治,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停止 戒治釋放(另案執行殘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八年間,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號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六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成立累犯)。謝明源於一00年間因 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三三號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 一00年六月九日執行完畢(成立累犯)。杜明忠謝明源 猶不知悔改,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杜明忠謝明源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共同基於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杜明忠負責提供 海洛因,謝明源負責持海洛因交付予購毒者,並向購毒者收 取價金之分工方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附表 一所示金額、數量之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以此方 式牟利。
(二)杜明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營利之犯意,以所有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地點,販賣附表二所示金額、數量之海洛因予附表二所示之



購毒者,以此方式牟利。
(三)杜明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營利之犯意,以所有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地點,販賣附表三所示金額、數量之海洛因予附表三所示之 購毒者,以此方式牟利。
(四)杜明忠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所有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 ,先後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韋博裕施用。(五)杜明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營利之犯意,於一00年 十月十三日十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府前路交岔路 口之西門圓環附近,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向真 實姓名不詳綽號「阿猴」之男子,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 十一包(驗前合計淨重4.95公克、驗後合計淨重4.9公克) ,伺機販賣。
(六)杜明忠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一00年八月 十九日二十時許,其友人杜利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杜明忠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同日 二十一時許,在杜利福臺南市○區○○路二六三巷四九弄八 號住處,無償轉讓少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逾五公克)予 杜利福施用。
(七)杜明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犯意,先於一00年十月十三日上午某時,在臺南 市○區○○路一段五七號新樓醫院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鋁箔紙上,以火烘烤後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再於同日晚上八時許,在同一地點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二、嗣經警查獲施用海洛因者,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品 查緝中心報請該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於一00年 十月六日傳喚謝明源到案,再於一00年十月十三日二十時 三十五分許,由警持檢察官核發拘票,至臺南市○區○○路 一段五十七號新樓醫院拘提杜明忠到案,並扣得杜明忠所有 供販賣毒品所用之海洛因二十一小包(驗前合計淨重4.95公 克、驗後合計淨重4.9公克);再得其同意後,對其採集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類陽性反應 ,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毒品查緝中心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見他2212號卷㈡第十一至二十八頁 ),係檢察官聲請本院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見他2212號卷㈠第三十至三十一 、三十三至三十四頁),由司法警察執行通訊監察,以錄音 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該監聽錄音蒐 證程序自屬合法,因此取得監聽錄音自有證據能力。又警方 將合法通訊監察所得,轉譯為文字之採證之程序本屬合法, 該通訊監察譯文亦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及其 等指定辯護人未爭執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足認該通訊 監察譯文之所載與監聽錄音結果並無不符,本院即無勘驗監 聽錄音帶之必要。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後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及其指定辯護人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並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一審1625號 卷第六十四頁反面、130號卷第二十八頁正反面),審酌該 言詞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自得作 為證據使用。
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杜明 忠、謝明源及其指定辯護人並未主張排除前揭證據,本院審 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解釋及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㈠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共同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杜明忠謝明源於偵查中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在 卷可稽,互核與其等自白情節相符。被告杜明忠謝明源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二、事實欄一㈡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杜明忠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互核與其自 白情節相符。被告杜明忠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 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事實欄一㈢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杜明忠於警詢時、偵查中、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互 核與其自白情節相符。被告杜明忠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四、事實欄一㈣如附表四所示被告杜明忠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杜明忠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四所示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互核與 其自白情節相符。被告杜明忠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 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五、事實欄一㈤被告杜明忠意圖販賣而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 罪事實,迭據被告杜明忠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南市警六偵字第1001303078號卷第 七至十三頁),及有碎塊狀物二十包及粉末一包扣案可證。 該碎塊狀物二十包及粉末一包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驗前合計淨重4.95公克、驗後合計淨重4.9 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3日調科 壹字第1002302364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毒偵2168號卷第 四十頁)。被告杜明忠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 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六、事實欄一㈥被告杜明忠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杜利福 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杜明忠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杜利福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他2212 號卷㈠第六十六至六十七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 (見同上卷第五十九頁),被告杜明忠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七、事實欄一㈦被告杜明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杜明忠於偵查中、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杜明忠被查獲後所採尿液 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尿中確檢出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0年11月2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 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杜明忠涉嫌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附卷可稽(見毒 偵2168號卷第四十二頁、南市警六偵字第1001303078號卷第 十九頁),被告杜明忠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杜明忠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堪以 認定。
八、按販賣毒品罪,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只須意圖 營利而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犯罪即為成立;而所謂「意 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即 衹須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為必要 。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政府一向查禁森嚴,



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 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 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 、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且販賣毒品之行為,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每次買賣之價格 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或關係之深淺或需求之數量 、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殷切與否,以及 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之風險評估,而有各種不同之 標準,並非一成不變,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係「量差」 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 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本件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就所涉 販賣毒品犯行部分,均坦承交付毒品並收取代價,且均就所 涉販賣毒品犯行表示認罪,其等販賣毒品有販賣營利之意圖 ,均堪認定。被告杜明忠謝明源所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 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 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被告杜明忠於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原審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復經原審裁定強制戒治,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停 止戒治釋放(另案執行殘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杜明忠於初犯施用 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五年 內再犯前揭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予以起訴,並無不合。又 被告杜明忠陳明轉讓予杜利福韋博裕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重量均未達五公克(見一審訴1625號卷第七十六頁反面), 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杜明忠各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數量 ,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淨重五公克以上,基於罪疑惟有利於被告原則,自無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之適用。
二、按受販賣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即 係共同販賣。被告謝明源係受被告杜明忠委託,將毒品交付 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並收取價款,已參與販賣毒品構成 要件之實行。核被告杜明忠謝明源事實欄一㈠如附表一所 示行為,均係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次按販賣毒品罪,祇要以販賣營利為目的,將毒 品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核被告杜明忠



事實欄一㈡如附表二、事實欄一㈢如附表三、事實欄一㈤所 為,係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 罪;事實欄一㈣如附表四、事實欄一㈥所為,係各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事實欄一㈦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同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杜明忠謝明源持有 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等各自所為之販賣、轉讓及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杜明忠謝明源事實 欄一㈠如附表一所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就上揭所犯各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杜明忠、謝 明源各有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就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至法定刑為死 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就其 等各自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於 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均應各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之。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 之刑猶嫌過重者,始得為之;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必依 法律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仍屬情輕法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 恕時,始得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二號 裁判參照)。被告杜明忠所犯附表一、二、三、事實欄一㈤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次數雖達三十次,販賣對象達 七人,然每次販賣所得不多,從事販賣期間約二月,所犯事 實欄一㈤部分僅意圖營利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未及販出 ,對於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輕微;另被告謝明源所犯附表一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僅係受被告杜明忠指使交付毒 品,次數僅二次,販賣對象僅為二人,審酌被告杜明忠、謝 明源販賣第一級毒品情節尚無販賣數量達數公斤以上之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情形,所顯露惡性亦與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 賣毒品所謂「大盤」或「中盤」之毒梟有間,雖經依法減輕 其刑後,仍屬情輕法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乃各依刑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被告杜明忠辯護人稱:被告杜明忠已供出毒品來源,為上手 綽號「阿猴」,其本名為黃金城,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見 本院卷第八十八頁)。惟被告杜明忠固於警詢、偵查中供出 毒品來源,係向綽號「阿猴」購買,然稱:不知道「阿猴」



真實姓名、住居所,他大約四十餘歲戴眼鏡,身高約一六七 公分左右,不知道「阿猴」的聯絡電話,他每次都約我在西 門路西門圓環附近交易毒品(見南市警六偵字第1001303079 號卷第三頁),均未提及「阿猴」之真實姓名;辯護人雖稱 「阿猴」本名為黃金城,但經本院查詢關於黃金城之人前科 資料結果,均未有被起訴販賣毒品海洛因前科之黃金城(見 本院卷第一四0至一五八頁),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屬無 據。被告謝明源辯護人亦稱:被告謝明源於本案中配合台南 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董峻奇梁博盛楊仲華販毒集團,並該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 云云(見本院卷第八十、八十一頁)。但本案犯罪事實係被 告杜明忠負責提供海洛因,被告謝明源負責持海洛因交付予 購毒者,並向購毒者收取價金之分工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 ,故被告謝明源之毒品來源係被告杜明忠,由杜明忠授命進 行毒品交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固依被告謝明源供述, 因而緝獲董峻奇梁博盛歐進杉楊仲華四人,有該局10 1年3月4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11300528號函(見一審1625號 卷第一二一至一四二頁),因非被告謝明源交易毒品前手之 毒品來源,尚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 符,自無法依該項予以減輕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杜明忠謝明源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 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 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並審酌被告杜明忠國小畢業, 家庭經濟普通,被告謝明源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普通,前 科執行紀錄,杜明忠前因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執行完畢,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惡性較重,惟施用 屬自戕行為,又二人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危害,竟各為 前揭販賣及轉讓毒品犯行,擴大毒品危害範圍,戕害國人身 心健康,助長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因販賣及轉讓毒品數量 非鉅,謝明源係受杜明忠委託交付毒品,未從中獲取金錢利 益,犯罪情節較杜明忠為輕,兼衡二人犯後坦承犯行,謝明 源並配合警方追查其他販毒者,確有悛悔之意,暨二人犯罪 動機、目的、犯罪次數、交易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杜 明忠附表一、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拾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以資懲



儆。量處謝明源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陸月,以資懲儆。扣案海洛因二十一小包(驗前合計 淨重4.95公克、驗後合計淨重4.9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被告 杜明忠該次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諭知沒收銷燬之。被告杜明 忠、謝明源就附表一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一千四百 五十元,另被告杜明忠就附表二、三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 計一萬八千九百元,雖均未扣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各依被告杜明忠單獨販賣、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共同販賣,分別於該次販賣毒品罪後諭知單獨或連 帶沒收、單獨或連帶以財產抵償。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支,係被告杜明忠所有分別供其 犯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 品聯絡之用,此據被告杜明忠供述在卷,被告杜明忠雖陳稱 上開行動電話已遺失,因無確切證據證明已滅失;另未扣案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杜明忠所有交付被告謝 明源持用接聽購毒者電話,此據被告謝明源於偵查中結證明 確(見他2212號卷㈠第三一六頁),此行動電話亦無確切證 據證明已滅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第一項規定 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依被告杜明忠單獨販賣、被告杜明忠謝明源共同販賣或被告杜明忠轉讓,而分別於該次販賣、 轉讓毒品罪後諭知單獨或連帶沒收、單獨或連帶追徵其價額 。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定 有明文。所謂併執行之,即逐一執行之意,因沒收所以消滅 犯人再犯之憑藉,事實上不能吸收。故數罪併罰均經宣告沒 收,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就各該多數沒收,即應併執行之 ,不能在各刑合併沒收之範圍內僅擇其中一罪宣告之沒收, 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從刑(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七 三六號裁判參照),是就被告杜明忠謝明源所犯各罪沒收 部分諭知併執行之。至扣案被告杜明忠所有之行動電話四支 ,無證據與被告杜明忠所犯前揭犯行有關,不得諭知沒收。 再被告謝明源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所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被告謝明源係被動接聽被告杜明忠電話後出 面販賣毒品,尚難憑認被告謝明源持用上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係供販賣毒品聯絡使用,乃不為沒收諭知。五、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 等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表一 │
├─┬────┬────┬────┬────────────┬────────────┬───────────────┤
│編│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經過、毒品種類、數量│卷證資料 │主文 │
│號│ │ │ │及價額(新臺幣) │ │ │
├─┼────┼────┼────┼────────────┼────────────┼───────────────┤
│1│綽號「阿│100年8月│臺南市西│由「阿炮」以持用之門號09│1.被告杜明忠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炮」者 │1日上午1│門路新光│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杜明│ (見他2212號卷㈡第150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
│ │ │1時許 │三越百貨│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 │公司斜對│動電話聯絡後,再由杜明忠│2.被告謝明源於偵查中結證│號SIM 卡壹張)與謝明源連帶沒收│
│ │ │ │面之中華│與謝明源所持用之門號0977│ (見他2212號卷㈠第315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謝│
│ │ │ │電信公司│134306號行動電話連絡後,│ 頁)。 │明源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於左揭時地由謝明源出面與│3.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
│ │ │ │ │「阿炮」交易,販賣價格45│ 第323頁至第324頁)。 │元與謝明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謝明源之財│
│ │ │ │ │包。 │ │產連帶抵償。 │
│ │ │ │ │ │ │謝明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




│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SIM卡壹張)與杜明忠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杜│
│ │ │ │ │ │ │明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
│ │ │ │ │ │ │元與杜明忠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杜明忠之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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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韋博裕 │100年8月│臺南市東│由韋博裕以持用之門號0976│1.證人韋博裕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6日14時5│區關帝廳│370095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他2212號卷㈡第73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行動│
│ │ │分後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電話貳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電話聯絡後,由杜明忠告知│2.證人邱宗賢於偵查中結證│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與謝│
│ │ │ │ │韋博裕謝明源持用門號09│ (見他2212號卷㈠第242 │明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杜明│ 頁)。 │沒收時,與謝明源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忠所有)聯絡,於左揭時地│3.被告杜明忠於偵查中結證│;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 │ │由謝明源販賣價格1,000元 │ (見他2212號卷㈡第150 │臺幣壹仟元與謝明源連帶沒收,如│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 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謝│
│ │ │ │ │。 │4.被告謝明源於偵查中結證│明源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 (見同上卷㈠第316頁至 │謝明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 │ │ 第317頁)。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
│ │ │ │ │ │5.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 │ │ │ 第325頁)。 │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
│ │ │ │ │ │ │與杜明忠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與杜明忠連帶追徵其│
│ │ │ │ │ │ │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杜明忠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與杜明忠之財產連帶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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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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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經過、毒品種類、數量│卷證資料 │主文 │
│號│ │ │ │及價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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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馮俊賢 │100年7月│臺南市中│由馮俊賢以持用之門號0987│1.證人馮俊賢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14日10時│西區忠義│994318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他2212號卷㈠第109 │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23分後 │路上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頁)。 │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 │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1,000 │ 第74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包。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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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馮俊賢 │100年7月│臺南市中│由馮俊賢以持用之門號0987│1.證人馮俊賢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17日9時7│西區明興│994318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同上卷第109頁)。 │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分後 │路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 │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 第75頁)。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1,000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包。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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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馮俊賢 │100年7月│臺南市臺│由馮俊賢以持用之門號0987│1.證人馮俊賢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23日11時│南醫院外│994318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同上卷第109頁)。 │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22分後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 │電話相互聯絡後,於左揭時│ 第76頁至第77頁)。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地交易,杜明忠販賣價格1,│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小包。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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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富松 │100年8月│臺南市南│由郭富松以持用之門號0930│1.證人郭富松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1日19時1│區○○路│007653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同上卷第151頁)。 │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0分許 │微風汽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旅館外 │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 第144頁)。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1,000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包。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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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富松 │100年8月│臺南市南│由郭富松以持用之門號0930│1.證人郭富松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20日9時2│區○○路│007653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同上卷第151頁至第 │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0分許 │基督教會│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152頁)。 │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外 │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1,000 │ 第145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包。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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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杜明輝 │100年7月│臺南市東│由杜明輝以持用之門號0987│1.證人杜明輝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28日8時4│區○○路│698184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同上卷第131頁)。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行動│
│ │ │8分後 │與裕農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後甲圓環│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 第124頁)。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前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500元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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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明輝 │100年7月│臺南市中│由杜明輝以持用之門號0987│1.證人杜明輝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29日9時3│西區忠義│698184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同上卷第131頁)。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行動│
│ │ │6分後 │路電力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司前 │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 第124頁)。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500元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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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明輝 │100年8月│臺南市南│由杜明輝以持用之門號0987│1.證人杜明輝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14日8時2│區○○路│698184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見同上卷第131頁)。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行動│
│ │ │1分後 │基督教會│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旁 │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 第126頁)。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500元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9│韋博裕 │100年8月│臺南市中│由韋博裕以持用之門號0976│1.證人韋博裕於偵查中結證│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11日8時4│西區忠義│370095號行動電話(申辦人│ (見他2212號卷㈡第73頁│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行動│
│ │ │0分許 │路全家便│邱宗賢)與杜明忠持用門號│ )。 │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利商店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2.證人邱宗賢於偵查中結證│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巷子 │後,於左揭時地交易,杜明│ (見他2212號卷㈠第242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忠販賣價格500元之第一級 │ 、第243頁)。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 │3.通訊監察譯文(見他22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號卷㈡卷第68頁至第69頁│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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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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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經過、毒品種類、數量│卷證資料 │主文 │
│號│ │ │ │及價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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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謝明源 │100年7月│臺南市南│由謝明源以持用之門號0977│1.證人謝明源於警詢時證述│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25日0時4│區省躬一│134306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及偵查中結證(見南市警│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1分許 │街2巷2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麻偵第0000000000號第40│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前 │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 頁、他4004號卷第108 頁│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1,000 │ 至第109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警│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包,惟謝明源僅給付900元 │ 卷第46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 │
├─┼────┼────┼────┼────────────┼────────────┼───────────────┤
│2│謝明源 │100年7月│臺南市中│由謝明源以持用之門號0977│1.證人謝明源於警詢時證述│杜明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26日12時│西區忠義│134306號行動電話與杜明忠│ 及偵查中結證(見南市警│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行動│
│ │ │49分許 │路2 段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麻偵第0000000000號第41│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電力公司│電話聯絡後,於左揭時地交│ 頁、他4004號卷第108 頁│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前 │易,杜明忠販賣價格500元 │ 至第109頁)。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警│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 卷第46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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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