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陳玉姬
陳玉春
陳玉鳳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邦賢律師
上 訴 人 陳科維
陳法全
兼 上 二 人
訴 訟 代理人 陳姿蓉
兼 上 三 人
訴 訟 代理人 紀月春
追 加 被 告 賴玉真
被 上 訴 人 陳賴綉英
陳淑惠
陳冠之
陳振銘
陳美芳
陳美香
陳美華
上 七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其龍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2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翁 芳 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