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56號
TCHV,101,上,56,201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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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趙金璞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  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晨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
民國101年4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53號)駁回上訴人之訴,及 本院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後,上訴人復再提起上訴 ,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20,800元,乃上訴人迄今僅繳納 2,000元,尚欠18,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送最高法院處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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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